近年来,顺风车在载客中发生事故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屡见不鲜。李先生在一次顺风车业务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他在从事运营,依据保险条款应免赔。
原来,2016年11月份,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保险责任免除部分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提高等。
2017年7月19日,李先生通过网约车线上平台接到一位顺风车乘客,在上路行驶中李先生的车撞上道路中心护栏,经交管部门认定为单方责任事故。但在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涉案车辆实际用于运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违反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绝理赔。
随后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对他的损失给予理赔。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李先生使用顺风车接单,此举不会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提高,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故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此判决,进行上诉。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同时注册了网约车线上平台的快车和顺风车业务,即使是平台上的顺风车,也不同于日常上下班顺路搭乘、分担油费的搭乘,法院不能仅依靠业务名称来认定事实。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不仅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亦因其具有经营性质而需办理相关审核和证照手续。顺风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是自愿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并非运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没有将顺风车纳入监管范围。
李先生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合乘也是以车主正常的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不会因此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提高。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