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食品药品安全

公 告

许昌魏都怡娟美容店(经营者:张花娟):

你(单位)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2.罚款25000元。因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编号为(许魏)食药监械罚告﹝2019﹞N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许昌市五一路北段168号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魏都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魏都分局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