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邓田)4月15日上午,在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执勤大队,家住市区的高先生将一面锦旗送到该大队民警王会皋和苏建琨手中,感谢他们的救命之恩。
事情要从4月1日说起。当日中午,该大队民警王会皋、苏建琨在辖区魏文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值高峰岗,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当日12时许,他们正在路口执勤时,一辆私家车突然停在路边。这辆私家车的主人正是高先生。
车门打开,满脸焦急的高先生来到执勤民警身边。“女儿病了,我要送她去医院。可是,半路上女儿因为高烧出现昏迷。我既要开车,又要照顾她,实在忙不过来。”高先生想请两位民警帮帮自己。
救人如救火。接到求助后,执勤民警王会皋、苏建琨来不及多想,赶紧让高先生到后排座位上抱好孩子。苏建琨简单向王会皋交代几句后,就上了高先生的车,发动车辆以最快的速度向最近的许昌市立医院赶去。
时间就是生命。一路上,苏建琨紧盯路面,确保不出任何意外。行至市区学院路与前进路交叉口时,前方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色。怎么办?苏建琨同高先生商量后决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闯”过去。从魏文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到许昌市立医院,这段不算太近的路程,苏建琨用时不到5分钟,为孩子得到及时救治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将孩子安顿好后,苏建琨默默地离开了医院,继续返回工作岗位。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21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六)不符合本规定第18条规定要求的;(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依据该规定,苏建琨执勤完毕后,又按照程序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兄弟单位,确保高先生不会因给女儿看病时闯红灯而受罚。
由于治疗及时,当日15时许,高先生的女儿转危为安。事后,他一直想向帮助自己的两位民警表示感谢。可是,由于当时自己的心思全在女儿身上,他并不知道两位民警叫什么。后来,他到魏文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执勤民警打听,才获悉两位民警的姓名。
该大队民警王会皋、苏建琨用实际行动彰显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本色,高先生专门制作了一面锦旗向他们致谢。4月15日上午,高先生带着锦旗来到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执勤大队。锦旗上,“人民警察为人民 助人为乐显真情” 14个金色大字在阳光下熠熠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