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宣传 专栏

第六期

关键词:规划条件

概 念: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引导和控制依据规划进行建设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延 伸:我市不断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引导和控制,促进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基本要求,从而为实现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紧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现行政策、技术标准对规划条件从严管控,严格履行规划条件管理程序,认真研究地块情况,切实做到无控规不出具规划条件,无规划条件不进行土地出让。

条 款:《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率、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控制性内容,并根据城市设计及管理需要,明确建筑风格、色彩等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