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市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的,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局不再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现将市区范围内符合备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以供开展二手房按揭业务的各银行、企业及购房群众参考。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中介市场整顿和清理力度,维护中介市场良好秩序。提醒广大市民一定到已备案的房产中介机构进行二手房交易,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纪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许昌市住建局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