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保险业

醉酒驾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可追偿

宗和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认为只要自己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行为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承担垫付责任后,仍享有对侵权人和责任人的追偿权。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9日,雷某醉酒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与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乘杨甲、杨乙)相撞,导致杨某等3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雷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等人无责任。后杨某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决为雷某所驾驶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承担70763元赔偿。2012年7月,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履行完毕。2014年4月,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由雷某承担这70763元的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雷某系醉酒驾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据此,法院判决雷某支付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赔偿款70763元。

2012年5月9日,殷某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赵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赵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殷某、赵某各负事故主、次责任。赵某受伤后经治疗仍构成十级伤残,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调解,承保殷某所驾驶摩托车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57326元,并于2012年9月履行完毕。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为行使追偿权将殷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殷某支付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赔偿款57326元。

法官说法

南召县人民法院承办这两起案件的法官说,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些行为均属严重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如醉酒驾驶将构成危险驾驶罪,会受到拘役与罚金的刑事处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按说,此类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本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责任人自行承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但交强险的设立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除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还是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弥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因此,即使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具有严重过错,只要其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便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治。但这种赔偿属于垫付责任,不代表保险公司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履行垫付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