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田华)酒驾的危害,很多人都清楚。酒后驾驶营运车辆,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而且是对乘客不负责,一旦被查到,处罚更加严厉。昨日,记者从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获悉,该大队查处一名酒驾的出租车司机。因为“隔夜酒”,这名司机被罚款并被行政拘留,其驾驶证也被吊销。
5月12日6时30分许,该大队二中队民警在辖区内311国道上的椹涧超限站附近执勤时,发现一辆出租车有些可疑,遂立即拦截检查。执勤民警对出租车司机进行酒精检测,发现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5mg/100ml,系酒驾。随后,执勤民警将其传唤至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详细调查。
出租车司机是李某,系襄城县麦岭镇麦岭村人。5月11日晚,李某与一个朋友一起吃饭。席间,他们共喝了约400ml白酒,李某喝了约150ml。当日23时许,酒席结束,李某的朋友离开,李某在家休息。一觉醒来,已是5月12日6时许。李某感觉头脑非常清醒,认为时间较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民警应该不会查酒驾,就驾驶出租车上路营运。令他没想到的是,在送两名乘客到许昌东站,途经椹涧超限站时,被执勤民警查个正着。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据该规定,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酒驾的出租车司机李某罚款5000元,将其行政拘留15天,并将其驾驶证吊销。
在此,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提醒市民,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平时自觉做到“不劝开车的人喝酒,不乘坐喝酒人开的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