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淑贤:
依据我们双方于2005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你方)租用甲方(我方)门面房4间(附内室4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一次付清。第二条规定:本协议有效期为20年,自2005年1月1日起,到2025年12月31日止。协议签订后,我行将房屋交给了你,你用于开办金店,并按时支付租金。自2016年起,你因种种原因不再经营,也不交房租,据此,我行认为,我们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的规定,我行现提出解除我们双方签订的该协议。该协议自本解除协议通知书送达你之日起解除。如有异议,请在接到本解除协议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我行视为你对本解除协议通知书无异议。
此致
送达人:中国人民银行襄城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葛成军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