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刘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可是,个别驾驶人心存侥幸,因担心违章被处罚,耍小聪明套用他人的车牌。昨日,记者从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获悉,该支队第二执勤大队近期查处了一名这样的驾驶人。
【身边的事】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快速识别、快速分析、快速预警、精准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逾期未年审、逾期未报废、使用伪造车牌、套用他人车牌的机动车,该系统能够自动预警。
5月下旬,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执勤大队民警通过缉查布控系统,发现一辆黑色轿车套用他人的车牌。这辆黑色轿车在该大队辖区内频繁出现,且有时间规律。围绕这辆黑色轿车,执勤民警重点进行调查,摸清了该轿车的行驶轨迹和时间特点。执勤民警研判后发现该轿车经常通过我市文峰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便在该路口设卡布控。6月1日10时许,该轿车再次出现,执勤民警成功将其拦停。
经查,黑色轿车驾驶人是李某。那辆黑色轿车系二手车,没有办理正规的入户手续。李某说,他购买黑色轿车后,为图省事,便于今年3月中旬从二手贩子处买了一个车牌。由于担心被查处,刚开始他没敢开套用他人车牌的黑色轿车。进入5月后,天渐渐热起来,他觉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可能不再那么严,就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没想到最终还是难逃被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依据该规定,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执勤大队将李某行政拘留,并对其罚款2000元。
【警方提醒】套用他人的车牌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干扰道路交通秩序,增加交通事故发生概率,而且侵害被套牌车辆车主的合法权益。驾驶人套用他人的车牌、使用假车牌、故意遮挡车牌,目的是逃脱处罚。他们驾驶这类车辆上路,往往无视交通规则,实施随意闯红灯、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造成威胁。
交通规则记心中,开车上路更安全。为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平安,广大驾驶人驾驶车辆时一定要时刻谨记“文明”二字,切勿心存侥幸套用他人的车牌或使用假车牌,应真正摒弃各类交通陋习。如果怀疑自己的车牌被他人套用,驾驶人要注意保存能够证明自己车辆位置的证据,并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