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平安许昌

夜间盗挖河堤土男子获刑又赔钱

本报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乔瑞峰

防洪排涝,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半点都马虎不得。在鄢陵县,一男子竟伙同他人盗挖防洪排涝河道的河堤土卖钱。7月4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张某今年29岁,家住鄢陵县陶城镇某村。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张某伙同席某(另案处理)预谋后,雇佣车辆在夜间盗挖村子附近的白潭沟和没底沟河堤土2000立方米,卖给鄢陵县南坞镇某村村民轩某用于填坑,获利6万元。除支付租车等费用外,剩余钱款由张某和席某等人分得。经价格认定,被盗土方案值2万元。

白潭沟属颍河支流,没底沟属清流河支流,均为鄢陵县防洪排涝河道。张某盗挖河堤土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造成堤防水土流失、堤防功能受损,影响防洪排涝,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规定,鄢陵县水利局责令张某恢复堤防原貌,但张某一直未恢复堤防原貌。鉴于此案性质严重,张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该局将案件移交鄢陵县公安局。

今年5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后,该检察院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鄢陵县陶城镇白潭沟、没底沟修复治理费用74108.01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鄢陵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表示歉意,并愿意积极配合治理,当庭赔偿鄢陵县陶城镇白潭沟、没底沟修复治理费用74108.01元。

至于刑事诉讼部分,经审理,该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鄢陵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对被告人张某的调查评估意见,该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