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平安许昌

曾因醉驾被处罚不知悔改又醉驾

本报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田华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人都可能犯错,但必须学会从错误中吸取教训。然而,生活中,个别人却不能做到这一点。近日,记者从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获悉,该大队查处一名驾驶人,他不久前曾因醉驾被处罚,但不知悔改再次醉驾,又被警方查获。

6月14日晚,按照部署,建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组织民警在辖区的重要路段设立卡点,持续开展夜间专项整治行动,严查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日19时31分,一辆无牌号三轮摩托车沿许鄢快速通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许鄢快速通道与张古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停。该车驾驶人是李某,满身酒气。执勤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其已醉驾。经抽血化验,李某每100ml血液中含乙醇116.089mg。

依照程序,执勤民警对李某的有关信息进行了核对,发现其于2018年1月19日曾因醉驾被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执勤大队查处。今年2月,他因危险驾驶罪被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他并没有对自己犯下的错误认真反思,也没有真正吸取教训。结果,他再次醉驾被查。

对不知悔改的李某,执勤民警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向其重点讲解了酒驾、醉驾的成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执勤民警明确告诉李某,依据我国法律,醉驾的驾驶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会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拘役1至6个月,并处罚金;二次醉驾的,即使不发生事故,处罚也会更严重;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执勤民警还告诉李某,有些时候,即便其酒后没有驾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比如,在饮酒过程中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驾驶人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明知驾驶人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其驾驶机动车的;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借给借车人的。

听了民警的讲解,李某这一次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在此,李某借自身的经历提醒广大驾驶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遵章守规驾驶,酒后切勿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