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宋祺)7月16日,我市出台《许昌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对具有许昌市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不同的年龄阶段分别发放50元、100元、300元的高龄津贴。高龄津贴自2019年1月开始补发。
根据《实施办法》,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为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提高发放标准。《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开始实施。1939年1月1日前出生且于2019年申报的高龄老人, 统一从2019年1月开始补发(2019年未申报的不予补发)。1939年出生且于2019年申报的高龄老人,从2019年符合发放时间的当月开始补发。
高龄津贴发放时限以批准的次月开始计发,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老年人,应提前1个月向县级民政部门申领津贴,对老年人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年龄档次而没有及时申报的月份不予补发。
高龄津贴实行按月发放,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发放。补助对象自迁出户籍地、去世后下月起停止发放。凡具备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均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委托亲属等其他人员申请的,须提供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服务对象需提交的材料有高龄老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一寸免冠照片、高龄补贴申请表。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
高龄津贴经过村(居)受理、乡(镇、街道办)审核、县级审批程序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户籍迁出本市或去世的高龄老年人,一周内由近亲属到村委会(社区)办理高龄津贴人员停止发放手续,村委会(社区)要逐级上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