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平安许昌

“人醒”不等于“酒醒” 大清早也会因酒驾被查

本报讯(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田华)夏季,夜生活丰富,不少人下班后约上好友,小聚喝酒。不管喝的是白酒还是啤酒,驾驶人都知道当晚不能开车,甚至不少人认为第二天早上开车也不会有事。岂料,“人醒”不等于“酒醒”,如果第二天早上执意开车,很有可能因为“隔夜酒”被查出酒驾,甚至醉驾。昨日,记者从建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获悉,该大队民警连续两天查到这样的驾驶人。

7月20日早上,执勤民警在许昌西永登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立卡点,对过往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当日6时40分许,执勤民警在对一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马某眼中布满血丝,认为马某有酒驾嫌疑,遂用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3mg/100ml,系酒驾。据介绍,其头一天晚上喝了酒,早上觉得酒劲已过,人非常清醒,就开车出门了,没想到会被查出酒驾。

时隔一天,7月21日6时53分许,执勤民警在同一地点对过往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时,又因“隔夜酒”查到一名驾驶人。这名驾驶人是刘某。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8mg/100ml,系酒驾。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上述规定,建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分别对马某和刘某处以罚款1900元、驾驶证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在此,该大队民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判断是否酒驾,并不是根据酒后休息了多长时间,而是依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因此,广大驾驶人切莫轻视“隔夜酒”的危害,头一天晚上喝了酒,第二天早上最好别开车。如果第二天早上需要开车,驾驶人头一天晚上最好不要饮酒,并保证充足的睡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