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驾驶人都知道,通常情况下,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车驾驶人要承担全部责任。然而,事情总有例外。
昨日,记者从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了解到,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近日处理了一起追尾交通事故。在这起事故中,前车驾驶人不仅被处罚,而且要承担赔偿责任。究其原因,都是因为他酒后驾驶。
事情发生在7月16日。当日23时许,一名驾驶人打电话报警,说在禹州市药城路上,其驾驶车辆追尾了一辆小型汽车,但被追尾车辆驾驶人没有停车追责,反而驾车逃离。
被追尾了为什么要逃?难道被追尾车辆上存放有什么违禁物品?接到报警后,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迅速出警。途中,执勤民警了解到,被追尾车辆已在禹州市华夏大道与颍川路交叉口被拦停。
时间不长,执勤民警见到了两名驾驶人。经查,报警的驾驶人系刘某,被追尾车辆的驾驶人系石某。当晚,石某在夜市摊点吃饭时喝了一瓶啤酒。酒足饭饱后,其驾车回家休息,在药城路上由北向南行驶时,为避让行人,紧急停了一次车,没想到被后方刘某驾驶的车辆追尾。事故发生后,石某心想自己喝了酒,一旦报警,可能会因酒后驾驶被处罚,所以不打算追究后方车辆驾驶人刘某的责任。他没有想到,刘某会不依不饶,甚至报警。
执勤民警对石某进行了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7.892mg/100ml,系酒后驾驶。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石某罚款1000元,将其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
在这起追尾交通事故中,石某和刘某谁的责任更大?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市一中队民警杨辉朴告诉记者,在追尾交通事故中,如果前车驾驶人没有违规,那么,后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前车驾驶人违规了,那么,他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据杨辉朴介绍,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石某酒后驾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若他是醉酒驾驶,他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最终,在石某、刘某均愿意调解的情况下,经执勤民警主持,石某同意赔偿刘某6000元。
车被追尾了,自己不仅要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而且要向后车驾驶人赔偿,同时还要自己承担修车费用。面对这样的结果,石某后悔不已。在此,杨辉朴提醒广大驾驶人,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