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乔瑞峰)“感谢法院,感谢法官……”8月29日上午,鄢陵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冀超良一行驱车50余公里,来到鄢陵县南坞镇刘圪垱村,为申请人老刘送去了9万元的司法救助金。不善言辞的老刘激动不已,一个劲地道谢。
老刘今年43岁,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2014年12月,老刘跟着包工头刘某为鄢陵县陶城镇某村村民李某家建房。同年12月9日,刘某安排无驾驶证的王某驾驶房主李某提供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运送建房工具材料,老刘乘车同行。途中,王某驾驶的拖拉机与道路上同向行驶的安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老刘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安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老刘无责任。
后,由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老刘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0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货车司机安某、包工头刘某、房主李某分别赔偿老刘27万余元、6.8万余元和6.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包工头刘某及时支付了赔偿款,货车司机安某、房主李某却均未履行义务,此案进入执行环节。
“接到此案后,我们通过查控扣划了房主李某2万余元存款,并将肇事货车以2万余元拍卖。但对于受害人老刘来说,这实在是杯水车薪。我们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得知,事故发生前,由于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两个孩子年幼正在上学,老刘家的日子本就过得清贫。因为这场事故,刘某右腿截肢,家中的经济来源一下子没了,他们也成了建档立卡贫困户。”该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此案承办人陈艳玲说。
综合考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经老刘申请,该法院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以缓解老刘面临的困境,助力脱贫攻坚。不久前,9万元司法救助金正式拨付,该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冀超良带领执行局局长李延军等人第一时间把钱送到了老刘家中。
据了解,下一步,该法院将继续推进此案执行,一旦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已发放的救助金将从执行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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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在执行工作中,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二)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三)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