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平安许昌

被追尾后驾车离开 因肇事逃逸被拘留

本报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张汇涛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有车的人越来越多。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道路上,各种车辆来来往往,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人该怎么做?逃逸肯定不可取。一旦逃逸,驾驶人将受重罚。

昨日,记者从禹州市公安局获悉,该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一名肇事逃逸的驾驶人作出处罚决定。由于存在多种交通违法行为,这名驾驶人被罚款1200元,并被拘留10日。借这起案件,禹州警方提醒广大驾驶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不管是被撞还是撞到其他车辆,不管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大还是小,驾驶人都不能擅自离开现场。

8月28日上午,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禹州市轩辕大道上对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进行治理。当日10时许,一名驾驶人将正在执勤的民警拦下。这名驾驶人报警,说不远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灰色无号牌微型汽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微型汽车驾驶人不但没有减速停车查看,反而加速沿轩辕大道向南逃去。

警情就是命令。执勤民警赶紧驾驶警用摩托车沿轩辕大道向南追去,追至轩辕大道与和谐大道交叉口时,发现了那辆正在等红灯的逃逸车辆。执勤民警立即将逃逸车辆驾驶人控制,并及时向禹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汇报有关情况。

经查,逃逸车辆驾驶人为张某,系平顶山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车辆系新能源车,但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据张某交代,确实有一辆电动车追尾了他驾驶的车辆。由于事故没有造成大的损失,他就没在意,于是驾车离开了。“我这样也算逃逸?”面对执勤民警,张某有些不解。

对张某,执勤民警进行了普法教育。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执勤民警告诉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该立即熄火停车,下车查看情况,同时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过往驾驶人注意,避免发生二次事故。如果事故中有人受伤,驾驶人应把抢救伤者放在第一位,及时拨打120、110报警和救助伤者。

听了执勤民警的批评教育,张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由于存在无证驾驶、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肇事逃逸3种交通违法行为,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张某罚款1200元,并将其拘留10日。

■法律链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