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雷某、农某、吕某、郑某、王某在明知象牙和犀牛角作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系国家禁止买卖的情况下,多次通过网络买卖、快递邮寄等方式,或收购或销售或运输象牙、犀牛角等野生动物制品近28公斤,涉案金额高达211万元。
2017年6月9日10时,该案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全市基层法院环资案件由襄城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第一案。6名被告人跨广东、广西、福建、河南4省,涉案金额在我市同类案件中属第一。
【审判结果】
2017年9月27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等6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至30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