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平安许昌

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把61万余元执行款送到申请人家中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乔瑞峰)“没想到法院对俺的案子这么上心,还把钱送到俺家……”11月19日,在鄢陵县陈化店镇某村,坐在轮椅上的王某接过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程松峰和执行干警陈磊送来的61万余元执行款,惊喜不已,连声道谢。

王某今年33岁,是两个孩子的母亲,2年前在鄢陵某酒店真石漆工程工地上,在务工时不慎从高空坠落摔伤致残,如今出行须借助轮椅。因为此次事故,王某先后5次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2万余元。其中,20万元由该工程的实际施工方和负责人王某林垫付。

王某出院后,与工程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要求承包该工程的新乡某建筑劳务公司和王某林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76万余元。该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对自身的损失应当承担20%的责任。在扣除此前王某林垫付的20万元医疗费后,新乡某建筑劳务公司、王某林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6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新乡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8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月24日,因二被告均未履行赔偿义务,王某向鄢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该案后,该法院执行干警陈磊了解到王某家庭十分贫困急需治疗费和护理费,遂及时查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王某林和新乡某建筑劳务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于11月18日下午将61万余元执行款全部转入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

考虑到王某行动困难,11月19日,该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程松峰和执行干警陈磊一起把执行款送到王某家中,此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