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平安许昌

房屋租赁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矛盾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张棣)“你好,我是刘强。今天是协议约定交钱的最后一天,你可别忘了!”“放心吧刘法官,我会履行承诺的!做生意有赔有赚,最要紧的是及时止损,谢谢您点醒我!”3月31日上午,忙完手头工作后,魏都区人民法院半截河人民法庭员额法官刘强赶紧给当事人张某打了一个电话,提醒其如约支付4万元给许昌某公司。得到张某肯定的回复后,刘强不由地松了一口气。

现年38岁的张某家住许昌市区,曾于2018年4月与许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自2018年6月起由张某承租该公司某处商铺,租赁期限为一年,年租金为10万余元。张某全额交纳了一年的房租和押金,该公司依约将房屋交付张某使用。2019年6月,房屋租赁到期,张某既未按时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也未如约腾退承租房屋,其店铺已停止营业。该公司认为张某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于今年1月初通过网上立案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刘强在充分了解案情并审阅案卷所有证据材料后,认为直接审理判决难以服判息诉,遂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征询其意见,希望通过调解促成此案妥善解决。在调解过程中,许昌某公司表示,因未能及时收回房屋,无法进行下一轮招租,租金损失严重,要求张某承担自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逾期占有房屋费用暂计52966.2元,及自2019年12月11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费用。

得知许昌某公司诉求后,张某表示难以接受。张某称,自己租房屋是开酒吧,除了交纳10万余元租金之外,后期装修又投入30万余元。酒吧开业后,生意一直不好。房屋租赁到期时,张某已萌生退意,遂联系许昌某公司,告知其不愿再租赁,此后也未再实际使用该房屋。

因双方要求差距较大,案件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局。此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面对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刘强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微信联系,背靠背地开展针对性沟通交流,耐心明法释理。

3月20日,许昌市发布通知,宣布在确保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有序恢复餐饮经营。得知此消息,刘强及时与许昌某公司、张某取得联系,希望双方从经济利益等多角度出发,着眼于既有利生产又能及时止损等原则,有效解决纠纷。

在刘强耐心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深受触动。3月25日上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按照约定,张某将商铺交还许昌某公司,并于3月31日前向该公司支付商铺逾期占有期间费用4万元;许昌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