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平安许昌

32棵杨树引发的公益诉讼

本报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胡宽阳 郭蕊

“被告人吴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吴某对破坏的自然资源承担修复责任,于2020年11月1日至30日在颍阳镇大路吴自然村至卢庄自然村主干道、卢庄自然村至关店自然村主干道补种大叶女贞树苗320棵……”

近日,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由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吴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由于无证砍伐32棵杨树,被告人吴某不仅被判刑罚款,还须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

吴某现年48岁,是襄城县颍阳镇大路吴村村民。2019年7月13日,吴某未经该村村委会同意,亦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人将该村水厂西边南北生产路东侧的由镇政府统一规划栽植的32棵杨树砍伐并出售。经鉴定,被盗伐的32棵杨树材积为3.7963立方米,案值2126元。同年12月,此案移送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由于此案涉及集体林木被盗伐,该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迅速将该线索移送至负责公益诉讼工作的第四检察部。考虑到近年来盗伐、滥伐林木现象频发,该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决定对此进行深入调查。

在前往大路吴村途中,该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无意中发现与该村相邻的关店村田地旁堆放着大量被砍伐的杨树根,初步估算近300棵,从痕迹来看应该也是近期砍伐的。见状,检察官当机立断入村调查。据该村村干部所述,被伐杨树是10多年前栽植的,为当地村民所有。由于近年来杨树价格下滑,加上一到春夏之交杨絮满天飞,不少村民便自发联系走街串巷的树贩将杨树伐掉种上农作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屋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那么,大路吴村、关店村有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呢?随后,检察官来到襄城县自然资源局了解情况,并得到了否定的答案。

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刻不容缓。针对颍阳镇存在的大量滥伐林木行为,该检察院及时通知襄城县森林公安局对此立案调查,并向襄城县自然资源局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职尽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消除对乡村生态环境造成的侵害。对此,襄城县自然资源局、襄城县森林公安局高度重视,专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此事。襄城县自然资源局要求各乡(镇)土地所严格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

至于吴某,今年年初,该检察院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树木补种的责任。襄城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襄城县颍阳镇生态效益评估报告》内容,结合吴某非法采伐的林木蓄积量,为其制订了一个生态修复方案,即2020年11月1日至30日在颍阳镇大路吴自然村至卢庄自然村主干道、卢庄自然村至关店自然村主干道补种大叶女贞树苗(规格:地径1.5cm以上)320棵,养护期限为一年,验收成活率超过90%。

不久前,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吴某当庭认罪悔罪,同意按修复方案复植补绿。最终,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