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平安许昌

保险合同引纠纷 联合调解化矛盾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张昆仑)“没有你们,俺不知啥时候才能拿到这笔钱!”收到了48万元理赔款后,家住禹州市张得乡的老赵当即找人制作了两面锦旗,于近日送到禹州市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李留记和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长印手中,表示感谢。

2019年3月17日4时40分许,老赵的儿子小赵驾驶货车行驶至新郑市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在此次事故中,小赵身受重伤,住院38天,花去医疗费49万余元,但最终还是因为伤势过重不幸死亡。

就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前,老赵为儿子在某保险公司买了3份保险并交纳了保费,受益人为老赵等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向老赵赔付身故金100万元、住院定额给付7600元和补偿医疗费1万元,三项共计101.76万元。

当老赵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保险公司却告知老赵,当初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之后遭受意外伤害方可办理理赔手续”,遂以该事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为由拒绝理赔,仅向其支付了住院定额给付8000元。

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今年4月,老赵来到禹州市君安法律服务所寻求帮助,李留记接受委托后代其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

李留记认为,保险合同条款将365天的保险期缩短为185天,免除了保险公司180天的赔偿责任,且将免责条款隐藏在普通条款中,应属于无效条款。而保险公司认为,该条款是双方约定的普通条款,合法有效,老赵要求百万元赔付,无事实根据。双方各执一词。

该条款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成了此案争论的焦点。李留记向法院提供了外地法院以被告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为由,认定该条款为无效免责条款,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书;而保险公司也提供了外地法院将该条款认定为基本条款驳回原告诉请的案例。

鉴于此,此案承办法官刘长印决定在开庭前组织双方代理人联合调解,一方面让原告知道依照保险公司提供的案例,其诉请有可能被驳回;另一方面向被告讲明原告提供的判决书真实有效,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也有先例可循。经权衡利弊,老赵和保险公司都愿意协商解决。

其间,李留记不仅耐心做老赵的思想工作,而且主动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多次协商理赔事宜。在多方努力下,最终,双方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老赵48万元。在老赵办完相关手续后,保险公司如约将48万元理赔款汇至老赵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