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鹏:
2019年4月1日,您与我司签署《劳动合同书》一份,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您违反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现通知您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特此通知
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