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牛丹 田宜诺)“砰!现在开庭……”11月11日上午,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号审判庭,随着法槌声响起,一起破坏环境资源的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此案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韩玉芬任审判长,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桂平出庭支持公诉。
此案上诉人尚某系长葛市人,现年30岁。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0月,尚某在未取得环评手续、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禹州市浅井镇某村附近租赁厂院,购置炼铅设备及废旧铅酸蓄电池,招募李某等10名工人(均另案处理)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炼制铅锭。2019年11月12日,禹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查处该非法炼铅厂,当场扣押废旧铅酸蓄电池和含铅极板75.3吨、成品铅锭5.7吨。经检测,尚某非法炼铅厂车间西门空地的土壤中铅含量为4760mg/kg。后,尚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尚某在明知非法炼铅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从事还原铅的生产,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今年7月,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尚某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一审宣判后,尚某不服,提起上诉。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对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受理该案后,该法院党组经研究决定由院长韩玉芬担任审判长。庭审前,合议庭反复阅读案件卷宗,多次研判案情,积极与检察官、辩护人沟通,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为该案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做了大量前期工作。
法庭上,审判长韩玉芬有序把控庭审节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层次清晰,庭审过程庄严有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检方对本案事实、证据、程序和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发表了意见,认为上诉人尚某犯罪情节较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认罪认罚。今后,我一定不再做危害环境、危害社会、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事,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决,我一定好好改过。”在最后陈述环节,上诉人尚某态度诚恳地说。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是完善院领导办案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具体体现,彰显了法检两院对于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视和合力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山论’和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了可靠保障。”韩玉芬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