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姚永丽)12月24日,记者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郭某生、史某峰、沙某勋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至20年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17万元不等;史某峰被剥夺政治权利2年。
史某峰现年43岁,绰号“大眼”,系原许昌市建安区五女店镇第一中学教师。2005年5月,史某峰因无故闹事被当时的许昌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决后,不思悔改,反而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史某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恃强凌弱、强占民利,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还通过多次开设赌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2009年2月,五女店镇村民沙某勋在承建五女店某村粮库施工时,受到当地村民阻挠。沙某勋找到史某峰“摆平”此事,史某峰带领手下来到粮库工地殴打当地村民,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郭某生原本是建安区五女店镇的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明知史某峰等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史某峰等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停车场所的直接帮助,并伙同史某峰、沙某勋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强买强卖商品。
今年9月,长葛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各自犯罪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沙某勋不服,提出上诉。受理该案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该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