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消费前沿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应用相关措施,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产业政策研究、产业规划布局以及重大项目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科研以及技术推广应用的指导;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对非法取土或者违规掺配黏土生产黏土砖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及危害人身健康的新型墙体材料的行为;财政、科技、环保、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

(许昌市墙体材料发展服务中心党支部、许昌市墙体材料发展服务中心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