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结构、保温、装饰等多功能复合一体化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及防火、抗震、室内环境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和验收标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许昌市墙体材料发展服务中心党支部、许昌市墙体材料发展服务中心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