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要闻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扎实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总体目标

用2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到2022年,实现社会救助体系分层分类、城乡统筹,机制高效顺畅,制度完备成熟。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1.完善综合救助格局。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制度健全、政策衔接、保障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构建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层次类别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完善救助体制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互通,推进社会救助资源统筹、社会救助信息聚合、社会救助效率提升。

2.明确社会救助内容。进一步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细化救助对象收入财产认定标准。对符合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条件的,按程序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已纳入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等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拓展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政策。

3.推动救助城乡融合。稳步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差距,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有序推进社会救助融合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兜底救助政策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及时对致贫返贫人口按程序实施救助。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推进城镇困难群众纾难解困。

4.促进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慈善总会、慈善基金会等加大服务类救助项目资助力度,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商业保险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推动社会救助由“政府包揽”转向“政社合作”。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政策。加强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监管,推进信息公开,防止诈捐、骗捐。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内容,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

(二)健全基本生活救助

5.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可依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纳入低保范围。完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提高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以及重病重残人员的认定应依据相关文件之规定。

6.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合理制定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已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要增加低保金额或拉大补助档差。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7.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

8.开展社会救助创新。建立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前移兜底保障关口,推动社会救助工作从“被动申请”变为“主动发现”、“刚性管理”变为“精准服务”。鼓励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加快由单一物质救助转向“物质+服务”模式、“送钱送物”转向“送钱送物送服务”、“单一救助”转向“多元帮扶”。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9.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做好低保、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落实特殊群体、特定疾病等医药费豁免制度。完善疾病应急救助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10.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城市困难职工等家庭的子女和特困人员、监护人因见义勇为伤亡的被监护人、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等,要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提供多样化教育救助。

11.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

12.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落实低保渐退期制度。

13.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14.发展其他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为其减免相关费用。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15.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政府负责、严格监管、协同配合、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全面开展照料服务达标、救助寻亲服务、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等行动,集中开展落户安置行动,全力推进源头治理行动,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16.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必要时,可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救助额度,防止其因病、因灾、因急难事件等返贫。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做好临时救助标准与其他社会救助标准的衔接,加强救助标准的区域统筹,形成辖区内统一临时救助标准。

17.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将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人员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困难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

18.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村(社区)组织要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及时向乡镇(街道)报送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各地要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群众救助诉求,逐步实现全市联通,及时受理困难群众求助、投诉和咨询。

19.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要依托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20.优化审核确认程序。2021年长葛市完成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推动其他地方按程序将低保、特困供养、小额临时救助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死亡后,已发放的当月(当季度)救助金不再收回。

21.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健全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有关信息并做好信息安全保护。以市政府门户网站、“i许昌”等公共数据平台为基础,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健全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改革创新,研究制定免责清单,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提升基层能力。县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按照每8000至10000名常年救助对象不少于1名专职工作人员、5名工作人员的要求配备,乡镇(街道)原则上按照每800至1000名常年救助对象不少于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要求配备。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由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兼任,合理确定薪资待遇;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2021年年底全市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到位。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评价、使用、激励机制。

(三)强化资金保障。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地财政预算,为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在保证低保、特困供养等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可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健全绩效评估。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绩效评估机制,加强救助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示范评选的监督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工作保障、社会救助政策实施过程和执行效果以及工作创新的评估。采取发放调查问卷、走访等方式,开展社会救助对象满意度调查。加大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