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张克)“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给孩子找个好的去处。”9月8日上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伟宏主持召开了一起行政监督案件不公开听证会。经过近2个小时的听、问,9名听证员评议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机关撤销华某与华某某收养登记的处理意见。
华某和妻子育有一女。2017年,女儿不幸患病去世,遂收养了7岁的男童钟某。当时,钟某仅有的生母于2016年离婚后已再婚,新家庭不愿意接纳钟某,钟某成了 “孤儿”。2018年,华某与钟某生母签订了送养收养协议,相关行政部门以钟某生母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为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更名华某某。
初到华某家时,华某某深的养父母喜爱。然而,随着华某某一天天长大,出现了逃学、不服管教,甚至与养父母对骂对打的恶劣行为……养父母尝试多种管教措施均无效后,养母抑郁,患上精神疾病;养父因郁闷身体垮掉,无能力抚养,要求相关行政部门解除其与华某某的收养关系。
然而,收养关系不是想解就能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4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因华某某不符合解除条件,相关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华某去到禹州市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因程序问题也未能受理。无奈之下,今年8月,华某来到禹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对法院审判程序进行监督的同时,我们发现相关行政部门在办理华某收养华某某的收养登记中存在违法情形,华某某生母并不符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送养条件。”该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表示。
既然收养登记不合法,理应依法撤销。但撤销之后呢?年仅11岁的华某某何去何从?其生母再婚后又生育了一双儿女,丈夫坚决不同意抚养。如今,华某生母有心无力,不知道如何是好。
为确保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该检察院一方面组织员额检察官与心理咨询师对华某某进行心理疏导,了解其真实想法;另一方面,就此案召开检察听证会,充分听取监督申请人、相关行政部门、华某某生母、听证员的意见。
听证会上,听证员均同意检察机关撤销华某与华某某收养登记的处理意见,但也希望给华某某找一个好去处。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当场表态,如果华某某生母确实不能抚养,将依法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其间先将华某某安置到许昌市某儿童福利院,让其回归学校接受教育。
“我们已经向相关行政部门下发了检察建议,建议其撤销华某与华某某的收养登记关系,并建议对此前办理的收养登记开展专项检查,纠正存在的同类问题。”汪伟宏表示,下一步,该检察院将继续关注,直到华某某有一个好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