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平安许昌·广告

88岁老人起诉解除61年收养关系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牛丹 李锐)耄耋之年,本是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88岁的张大爷却一纸诉状将自己收养61年的儿子小张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这是为何?9月10日,记者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二审已审结,张大爷的诉求被驳回。

张大爷家住襄城县,与妻子婚后未生育儿女,于1960年收养了当时不满1岁的小张,含辛茹苦将其抚养长大。小张结婚后与妻子生育了2个儿子,祖孙三代一块儿住在村里和和睦睦。直到2020年年底,丧偶的张大爷在未告知小张夫妻的情况下登记再婚,并和老伴儿去了外地居住。得知此事,一时难以接受的小张妻子对回家过春节的老人指指点点,引起张大爷不满,公媳之间发生争吵。后来,小张夫妻意识到错误,多次向老人赔礼道歉,但张大爷觉得其将小张抚养长大,他却不知感恩,纵容妻子与自己发生矛盾,要求断绝父子关系,并于今年3月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

61年父子情,岂是说散就散。为促成双方和解,避免老人赢了官司,却输了感情、失了依靠,法官走访了张大爷亲属、周围邻居、村干部,详细了解双方平时关系和小张对老人的赡养情况,得知小张为人和气、孝顺老人。同时,小张妻子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尊重老人再婚权利,并和小张尽到赡养义务,回报养育之恩。但张大爷坚持己见,调解没有成功。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收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应该结合双方关系恶化的原因、是否有修复的可能、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持续侵害,被收养人的主观过错、悔过表现等事实谨慎衡量。本案双方形成收养关系已61年,感情基础深厚。因张大爷再婚之事发生的家庭矛盾,不可与61年的抚育关爱相提并论,且其儿媳明确表态不再反对张大爷再婚,小张也愿意消弭双方误解,履行赡养义务,以尽儿女孝道。可见,双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关键是要互相理解、积极沟通。考虑张大爷已88岁,膝下无其他直系亲属,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角度出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大爷的诉讼请求。

张大爷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衡量双方关系是否恶化、能否共同生活的基础上,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对于收养关系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4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5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