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法律知识浅薄,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挖土,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导致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及环境资源遭受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我特向公众道歉。”前不久,孙某在“正义网”上公开道歉。
孙某是鄢陵县柏梁镇某村村民。2019年、2020年,孙某及其父亲将位于鄢陵县柏梁镇滕岗村土地里的土挖出卖掉,非法牟利。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被挖土地总面积7.535亩。由于取土及碾压,7.535亩耕地(其中6.086亩为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
近年来,为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鄢陵县人民检察院、鄢陵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协作配合。双方建立信息共享、联合督导、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完善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经常召开联席会议,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的信息共享和实时互通。
对孙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直较为关注。今年1月,该案被移交至该检察院。该检察院检察官与鄢陵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对接沟通,经调查走访和现场查看,发现7.535亩耕地一直未恢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该检察院委托专门机构鉴定,了解到被破坏的耕地修复费用为49.85万元,遂于今年3月对孙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对孙某释法说理。孙某真诚悔罪,向鄢陵县公益诉讼账户缴纳修复费用5.5万元。
今年4月10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孙某赔偿剩余耕地修复费用44.35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孙某在“正义网”上履行道歉义务。
耕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关系粮食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大局。这起案件的办理,是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作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具体体现。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亚峰表示,该检察院将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形成公益保护合力,确保耕地修复费用真正用到耕地修复上,为建设平安鄢陵、生态鄢陵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法律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