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刘少玄)孩子未满3岁,她便外出打工,从此对孩子不管不问。即便孩子父亲去世,孩子无人照管,她也不愿抚养。11月26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宣判。鉴于孩子的近亲属均不具备抚养监护的条件和能力,该法院依法撤销孩子生母的监护权,指定禹州市民政局为孩子的监护人。
2010年9月,小林(化名)出生于禹州市农村。在小林3岁时,其母亲外出打工,从此对小林不管不问。2016年,小林的父母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小林跟随父亲生活。一年后,小林的父亲和爷爷因病相继去世,奶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小林顿时陷入无人监护、流离失所的境地。此时,小林的母亲何某已再婚,以新家庭不接受小林为由,不愿抚养小林。2018年,小林被一对夫妇收养。后来,这对夫妇家庭出现变故,无力抚养小林,小林又处于无人照管的状态。今年10月,禹州市民政局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何某对小林的监护资格并指定禹州市民政局为其监护人。
11月12日,此案开庭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庭审中,何某当庭再次拒绝对小林的抚养。庭审后,主审法官又对何某进行教育、训诫,但其依旧坚持不愿抚养的意愿。为全面了解情况,主审法官又专程前往小林寄宿的学校进行走访,长期缺失母爱的小林对生母极为陌生和排斥。
由于小林近亲属均不具备抚养监护的条件和能力,民政部门也出具了较为周全可行的养育方案,综合各种情况,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孟凡敏(禹州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本案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何某作为小林生母,是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在小林父亲去世后长达3年的时间里,何某从未主动担负抚养小林的职责,也从未主动看望过小林,甚至在相关部门及法院的教育、训诫下,仍以再婚家庭不接受小林为由,拒不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并出具书面声明放弃监护权,导致小林长期处于居无定所、生活无着、无人关爱的状态,使小林的身心受到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虽然法院撤销了何某的监护权,但小林仍可在判决生效后向何某主张相应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