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平安许昌

逼迫担保人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法院这样判!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谢培鹤)为了讨债,威胁担保人,让担保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出具借条。这样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12月1日,记者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二审已审结,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借条无效。

老梁家住魏都区,2012年曾借给建安区某发饰制品公司老板老鲁5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利息按月息5%计算。老李等人作为保证人,对这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老鲁延长了还款期限。次年,老鲁去世,老梁与老鲁的儿子、老李等人签订保证协议。协议显示,鉴于老鲁已还款10万元,下余借款40万元定于2013年5月底前由老鲁的儿子还清,如未还,则由老李等人偿还。

然而,到了约定时间,老鲁的儿子却未能替父还债,老梁便向担保人老李索要欠款。2013年4月至6月,老梁为讨要老鲁所欠高息债务,纠集他人到担保人老李家中辱骂、哄闹,并指示他人跟踪老李,逼迫老李还款。其间,老梁因找不到老鲁的儿子,便逼迫老李出具一张金额为13万元的借条。今年5月,老梁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老李偿还借款1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中查明,老梁曾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被另一法院判刑。根据法院判决内容,能够认定借条是老李在老梁的逼迫下出具的,老李出具借条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缺乏证据的合法性特征。结合本案案情,老梁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不能成立。况且,老李作为担保人,保证期间已过期。故,老梁的诉讼请求,该法院不予支持。老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主张债权无可厚非,但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并不是所有借条都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老梁通过胁迫的方式逼迫老李出具借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主张民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且保证期间届满,老李的保证责任即已免除。”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此案承办法官王五周说。

经审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