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使用黏土砖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不能改正的,按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但对单体建筑的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五)监理单位未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产品认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许昌市墙体材料发展服务中心党支部、许昌市墙体材料发展服务中心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