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届]第79号 (2022年4月24日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许昌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宝君辞去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常保生辞去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