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 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

(2022年5月15日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有效阻断新冠肺炎病毒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作出如下决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落实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等防控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下列情形应当规范佩戴口罩:

(一)处于车站售票及候车大厅、酒店公用区域、商场、超市、经营门店、影(剧)院以及各类场馆、办事大厅等室内公共场所时;

(二)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公园、景区等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参加人员密集的室外活动时;

(三)乘坐厢式电梯和火车、长途车、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水上巴士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四)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

(五)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等候核酸采样,医院就诊、陪护时;

(六)在饭馆、餐厅、食堂等公共餐饮场所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七)其他密闭、通风不良或者人员密集的情形。

三、下列重点人员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工作期间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一)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直接面向师生提供服务的人员;

(二)养(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监所等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医院、诊所、药店等医疗相关机构工作人员;

(四)从事乘务、安检、售货、售票、快递、物流、保安、保洁、餐饮等工作的人员;

(五)从事冷链食品加工、贮存、装卸、运输等工作的人员;

(六)国家机关一线执勤、执法人员和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公职人员;

(七)其他易造成感染和传播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公共交通工具等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本单位(场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显著位置提示规范佩戴口罩,张贴悬挂场所码,安排人员负责查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做到“一门一码”“一店一码”“一场所一码”,逢进必扫,逢人必查。对于无法使用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相关场所应当提供纸质登记等替代措施。

通过场所码和其他措施采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不得泄露。

五、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的,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即时提示、劝导;劝导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加强对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度,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

卫生健康、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民政、教育、商务、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作为本行业、本系统疫情防控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防疫、管业务必须管防疫、管生产经营必须管防疫”,制定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八、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开展询问和质询等方式,监督本决定的执行情况。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