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胡晨 通讯员 杨公铭
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近日,我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防范化解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的制定,是我市确保付出辛苦和汗水的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报酬的具体行动。那么,《措施》在预防欠薪、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有哪些治理措施?拖欠农民工工资将会受到何种处罚?本文对《措施》进行解读。
追根溯源:
全面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长期以来,工程建设领域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高发领域。
为全面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以根治欠薪为直接目标,构建了一套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主要体现在第一章,共3条。
——加大整顿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力度。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加强建设资金安排监管,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颁发施工许可证;完善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对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监管。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审批,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严格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问题。
——建立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动机制。各类项目建设都要留足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并按合同及时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加强清欠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协调联动,对因拖欠账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优先清偿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问题导向:
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些施工单位采用平时只发基本生活费,待项目结束或年终结算时再向农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资;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既不编制工资台账,又不提供工资清单;
一些单位以为农民工保管工资为由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
在实践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讨薪难的重要原因,是工资支付责任及支付方式不明确。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措施》从6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用于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人工费用。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用及拨付周期,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社会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施工企业安排所招用的农民工进场施工前要与农民工本人签订统一格式的劳动合同(含简易劳动合同)。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企业要按月制作农民工考勤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确认。农民工中途退场或者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施工企业要主动结清工资,经劳资专管员确认,确保在无欠薪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签订退场确认(承诺)书。
实行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制度。分包企业要按规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所在地具有经办资格的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开立账户后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委托银行直接向农民工个人实名制工资卡发放工资。农民工实名制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施工企业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实行维权信息告示牌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统一规范的维权信息告示牌,每月将农民工考勤表、工资表等在维权信息告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至下一个工资发放周期。
此外,对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保证金、劳动合同、实名制管理、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等制度的,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真抓严管:
严格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
制度落实,有赖于监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需要事后处理,更需要源头预防、过程监控。《措施》内容设计充分体现了全程监管的要求。
实行工资支付信息化监控。利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加强数据对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政府监管、企业管理、农民工服务等环节的工资支付信息化监控体系,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覆盖、全链条、可追溯。在建工程项目要在开工前接入“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项目应用率(应用系统监管的比例)应达到100%。
强化工资支付日常动态监管。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坚持“全覆盖、零容忍”,综合采取网上巡查、随机抽查、数据调查等方式,加强信息共享和分析研判,依法及时查处未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企业和项目。各在建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人要加强日常检查,督促工程项目逐项落实长效制度。各级人社及住建、交通、水利等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要通过工资支付监管系统或向银行核查专用账户人工费用进账情况。建设单位超过1个月未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监管部门要发出预警,并采取动用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不能解决人工费用来源的应责令项目停工。同时,监管部门要通过工资支付监管系统或每月审核工资发放资料等措施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专用账户代发工资进行监管,以保障人工费用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账户。各县(市、区)人社及住建、交通、水利等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每2个月开展一次检查,建立工作台账。强化结果运用,对违法企业和项目,除依法惩处外,可视情形予以通报、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
相信通过实行工资支付信息化监控、强化工资支付日常动态监管,绝大多数欠薪事件都“有迹可循”,只要提前监测到位,完全可以“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重拳出击:
依法处置欠薪案件及突发事件
长期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能实现根本治理,其重要原因之一是违法成本过低。对此,《措施》本着“有责不担必追责”的原则,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了拖欠工资个人和单位的违法成本。
严厉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制,健全讨薪纠纷警情应急协调处置联动机制,压实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和清偿责任,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及时立案侦查,及时提起公诉,及时依法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专项整治和大要案督办。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其他易发欠薪的行业为重点,组织开展治理欠薪专项执法行动,全面排查欠薪隐患,集中化解欠薪积案陈案,及时解决新发欠薪案件,持续震慑欠薪违法单位。
健全执法协作和维权联动机制。强化执法协作,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对人社部门在查处欠薪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时,予以协助处理。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案件线索证据转交移送机制和联动处置机制,全面打击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为。完善治理欠薪联动执行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
加强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认真落实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住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发生的欠薪情况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