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就业创业

市人社局列出惠企政策清单,让惠企政策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

助企纾困保就业 稳住经济基本盘

本报记者 胡晨 通讯员 张佳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这是党中央对各级党员干部提出的明确要求。

增强信心、保持定力、坚定底气,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情,是我们战胜各种风险挑战的关键。对于人社部门,助企纾困保就业是当前的头等大事。近日,市人社局全面梳理了近期国家、省、市纾困稳岗政策,列出了23条惠企政策清单,为企业和劳动者送上“雪中炭”“及时雨”。

“就业见习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开业补贴……23条惠企政策,涉及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旨在为企业减负松绑、纾困解难,激励奋力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战双赢’。”市人社局局长申占伟表示。

■政策1:接收失业青年可领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的就业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0%;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在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适用对象】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的就业见习单位。

■政策2: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领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企业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适用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政策3: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可领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当年新招用登记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适用对象】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政策4:首次创业者可领5000元开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家庭劳动力,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适用对象】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家庭劳动力。

■政策5: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可获最高15万元补贴

【政策内容】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的大众创业优秀项目,补贴标准为2万元至15万元。

【适用对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5年以内的初次创办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至少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政策6:给予创业孵化示范基地20万元奖补

【政策内容】对达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和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的,省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适用对象】依法成立或依批准成立,能够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地和创业指导、行业信息、融资对接、管理咨询、技术创新、事务代理等各项服务的综合性孵化载体。

■政策7:给予就业见习示范基地5万元奖补

【政策内容】对达到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准的,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和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准的,由省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适用对象】省级:在我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100人、留用率超过7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单位。市级:在我市辖区内登记注册,近两年平均每年招用见习毕业生人数20人及以上,空岗率低于20%,留用率不低于50%,见习效果抽查满意度在80%及以上的就业见习单位。

■政策8:给予15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当年新招用登记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不超过15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当年新招用登记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政策9: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政策内容】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五类人员”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

【适用对象】免费为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介绍服务后实现3个月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政策10:企业职工脱产培训可领最高1000元补贴

【政策内容】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参加纳入政府补贴培训评价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组织的,与本人岗位职业(工种)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脱产培训,集中时间在24个学时以上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满8个学时给予200元一次性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由企业组织培训的,补贴资金直接补给企业。

【适用对象】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工)。

■政策1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每年最高可领6000元补贴

【政策内容】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通常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补贴标准为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际申请补贴。职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其他政府补贴类培训。

【适用对象】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政策12:按职业能力登记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经纳入年度政府补贴培训评价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免费评价,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证(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200元、中级工240元、高级工280元、技师350元、高级技师38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评价补贴。以考试考核、过程评价等方式评价取证的,按相应标准给予补贴;以直接认定方式评价取证的,可按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申领。

【适用对象】评价机构。

■政策13:给予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最高50万元补贴

【政策内容】被认定为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省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适用对象】产业集聚区、各类产业园区、特色专业乡镇、特色专业村建设的各类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

■政策14:给予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2万元至15万元资助

【政策内容】每年从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中遴选认定一批市级示范项目,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资助。推荐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或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助力乡村振兴优秀项目的,省财政给予2万元至15万元资助。

【适用对象】发展前景好、创业项目优的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

■政策15:给予创业者最高1万元创业运营补贴

【政策内容】对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适用对象】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并入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政策16:给予创业者最高3万元创业服务补贴

【政策内容】乡镇、村创办的实体吸纳两类人员就业在30%(含)以上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体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实际费用的50%,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适用对象】吸纳两类人员就业在30%(含)以上的乡镇、村创办的实体。

■政策17: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服务不收取服务费用

【政策内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供求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毕业生接收、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不收取服务费用。

【适用对象】拟引进到我市市辖区和功能区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

■政策18: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政策内容】自2019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适用对象】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

■政策19: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

【政策内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

【适用对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参保登记的所有参保单位。

■政策20: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缴纳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适用对象】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条件及有关标准以(豫人社规〔2022〕7号文)为准。

■政策21: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时间为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

【适用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22:加大对小微企业资金支持力度

【政策内容】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对LPR-150BP至LPR+150BP 的部分予以贴息支持。

【适用对象】当年新招用重点就业群体达到政策文件规定比例、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属于小型和微型的各类企业。

■政策23:企业参加职称评审优惠

【政策内容】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工程系列中非公有制领域无职称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可以直接破格申报中级工程师,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直接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适用对象】在我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