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平安许昌

独子去世留下房贷 母亲困苦无力支付

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返还首付款和已支付的贷款本金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李丽萍 王誉娴)独子购房后去世,母亲无力还贷,生父杳无音讯,房产如何处理?6月22日,记者从建安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判决,该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地产公司返还首付款和已支付的贷款本金。

小徐家住魏都区,于2019年9月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支付首付款20万余元,在建安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向某银行借款47万元用于支付剩余购房款,地产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

2020年12月,小徐因病意外去世,其母亲孙某明确表示无力还贷。2022年6月,地产公司将孙某及小徐的生父徐某诉至建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判令被告向该公司支付因小徐逾期还款导致银行扣划该公司的保证金30158.63元。

案件受理后,此案承办法官了解到,小徐的生父徐某户籍地系北京市丰台区,1988年与小徐的母亲孙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之后双方多年没有联系。小徐生病后,孙某多方寻找均未能联系到徐某。如今,孙某生活困苦,也希望解除合同,要回购房款项。

经审理,该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期间,买受人小徐死亡,被告孙某、徐某均系小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告徐某经法官多种途径联系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被告孙某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故对原告公司要求解除与小徐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予以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以支持。基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涉案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亦应相应予以解除。”此案承办法官说,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解除后,原告公司应向被告徐某、孙某退还小徐已交付的首付款20万余元及小徐向银行已支付的贷款本金,并应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至于原告公司被划扣的保证金,应由被告徐某、孙某予以支付。

由于小徐的生父徐某始终联系不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该法院依法确定孙某为徐某应继承遗产份额的无偿保管人,孙某也明确表示同意在徐某追要其应继承遗产份额时依法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