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自规告字〔202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公示如下:
公示期10日,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将依法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联系单位: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374-8162100
202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