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宜居许昌·广告

声 明

●本人谢宝强因个人原因把壹张由许昌市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东站前府项目南苑8号楼1单元1803房款票据,票据编号2019017918,金额258565元(客户留存红联)丢失,声明作废。如因票据丢失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谢宝强承担,与许昌市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

●本人李光龙(身份证号:411081198812286377)购买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恒达·阳光城-阳光怡园1号楼2单元2-1002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2021年3月30日所交编号:No030009112,金额500000元的房款收据丢失(金额大写:伍拾万元),现声明以此收据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为准,收据客户留存联作废。因收据丢失引起的任何经济纠纷与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无关,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