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健康许昌

《河南省中医药条例》施行 助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本报记者 刘地委

中医药事业是医药卫生与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是健康河南建设的重要资源。近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许昌在中医药方面拥有丰富的资源和独特的优势。《条例》的正式实施,有效保障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行稳致远,对我市中医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卫健系统将把贯彻落实《条例》融入工作实践中,积极作为、压实责任、细化措施,奋力依法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健康高质量发展。”许昌市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冉高垒表示。

那么,《条例》的具体内容都有哪些呢?

据了解,《条例》共8章64条,明确了中医药的地位和作用、发展中医药应当坚持的原则,建立健全了中医药管理体系和综合协调机制等,从中医药服务与管理、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文化传播等方面,为河南省中医药发展规划了路径,让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有章可循,标志着河南中医药事业由此走上全面依法管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编制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保护、传承、发展中医药的政策措施,统筹中西医药发展;加强对中医药事业的宣传,普及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健康服务中的作用等。

在中医药服务与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省、市、县公立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即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积极发展中医药服务。《条例》还完善了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协同机制。另外,《条例》提出,冠以个人名称的具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和规范,经设区的市以上中医学术组织考核推荐,可以在辖区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中推广。

加大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保护中药资源,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现代化、产业化发展的责任,并特别强调建立优质中药材生产基地,支持豫产道地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中药材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支持中医药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中医药企业形成核心品牌。《条例》还明确要求,加强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中药材质量控制、经典名方的整理研究和推广应用,并对中药药事管理做了进一步强化。

针对基层中医药人才短缺的问题,《条例》提出,要加强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健全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健全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寻访制度,对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组织开展调查、登记,建立中医药确有专长人员数据库;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明确中医学徒出师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或者通过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

在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方面,《条例》明确,建立健全以张仲景文化为核心,涵盖洛阳正骨文化、怀药文化、大宋中医药文化等富有历史底蕴和地域特征的河南中医药文化体系;加强中医药文化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文化古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遗存进行保护、修缮、利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小学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把中医药文化贯穿国民教育始终。

《条例》还在保障措施方面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鼓励设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中医药发展基金;建立符合中医药诊疗模式和体现中医药服务价值与特色的医保支付范围、标准和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