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民生经济

清明节将至 焚香祭祀切勿“引火上身”

近日,在海南琼海,一处草地发生火灾,初步估算,火灾过火面积约2400平方米。经调查,此次火灾为刘某某祭祀烧纸后,未确认火源熄灭便离开,火种遗留引发。事后,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清明节将至,祭祀活动频繁,若用火不慎,不仅会引发火灾,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一旦触犯法律,还将受到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许昌市消防救援支队提醒,点烛、烧香、焚纸、燃放鞭炮等应在室外固定位置,室内焚香插烛应用专用固定金属香炉;长明灯、酥油灯、香炉等要防止倾倒,远离可燃物,放置在不燃材料上;火炉要远离衣服、家具、木材等可燃物,要有人员看护,做到人走火熄;不要随意倾倒柴火、香炉的废渣,防止死灰复燃引发火灾;进入寺庙内,要留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便火灾时逃生;不得在通往寺庙等古建筑的交通要道及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杂物、停放车辆等。 (时俊聪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