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李璐 李同善)两个“90后”,自以为发现了“商机”,干起了“油贩子”的生意,结果……日前,建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兵、王某淋因非法存储、销售散装汽油,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零二个月。
王某兵、王某淋均为“90后”,家住长葛市。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王某兵、王某淋多次通过陈某从外地购买汽油用于批发经营。二人将购买的汽油先后存于其租赁的长葛市董村镇一处厂院和长葛二号路与新107国道交叉口附近一处场院内,并雇佣郭某辉等3人(另案处理)驾驶改装面包车向零售散装汽油点运送汽油。2022 年 9 月 15 日,郭某辉驾驶一辆面包车往许昌市东城区鲁庄村运送汽油,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民警抓获,并对疑似汽油的液体等进行扣押。经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汽油成分。经审计,王某兵、王某淋共计向陈某转账960万余元用于购买汽油。
今年2月,此案由建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建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兵、王某淋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被告人王某兵、王某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汽油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王某兵、王某淋均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李璐(建安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非法存储、销售散装汽油,不仅扰乱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而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极大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