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理论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调研报告

□姬菲菲

社区矫正作为大多数国家在由监禁刑罚走向非监禁刑罚的刑事体制改革中所采用的方式,是一种体现着人道、民主、效益、和谐等时代精神的刑罚思潮。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有效控制和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再次犯罪,是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有助于保障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拉开了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序幕。2012年3月,随着“两院两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力量转为司法行政机关。同年,魏都区司法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也正式启动了社区矫正工作。

一、魏都区社会工作者基本情况

2016年8月,魏都区司法局按照河南省《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20名专职社会工作者,分派到社区矫正中心及各个司法所。

结合工作实际,魏都区司法局制定了《魏都区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规范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加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开展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培训,组织户外拓展训练,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业务素质,有效提升其集体凝聚力和协作意识;加大对各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督查、通报力度,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对工作优秀的给予表彰、工作不合格的给予批评警告甚至辞退,优化社会工作者的队伍力量;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提升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知晓度、理解度、支持度,最大限度发挥社区矫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作用。

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发展前景

社区矫正不仅仅是刑罚的执行,还有矫正和帮扶的职能,应充分重视和强调社区矫正的帮扶职能。而该职能的实现,大多要靠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力量来实现。

因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尽可能多地利用社会力量,包括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和资金等资源。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彰显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特点、节省刑罚执行资源,提高社区矫正效率、促进社区建设等作用。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强社区群众的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在参与过程中,社区群众可以了解到相关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早日回归社会。

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行刑人道化。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的刑罚执行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并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了一系列的措施。

三是综合利用社会资源,降低行刑成本。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闲置资源,降低司法成本,从而降低行刑成本。

四是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促使其有效重返社会。社区矫正采取多样化的改造方式,因人制宜采取改造措施,并且社区矫正对象能够在社区中了解社会,减少与社会的隔阂,更好地回归社会。

五是稳定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区矫正能够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促使其有效地重返社会,降低矫正对象的再犯率,扩大相应的法治宣传范围,使得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面临的困境和建议

从某种意义上说,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的统一,其方法理应以社会工作为主,但目前由于相关法律出台相对滞后,社会工作者大规模介入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还不普遍。

如何让拥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面临以下困境:

一是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2012年1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提到,“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是我国目前社会工作者和相关社会团体以及民间组织想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唯一能依据的法律条文。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缺少法律依据的社会工作者,没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力,从而导致矫正对象不配合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达不到理想的矫正效果。

二是专业能力总体偏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培养也处于初步阶段。社区矫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要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目前,社会工作者尽管接受了上岗前的速成式培训,但很难起到从根本上提高矫正专业素质的作用,影响了矫正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是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度不高,对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基本程序及目的意义等方面的认识不到位,社会力量没有广泛参与进来形成合力。只有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理解、关心、支持,从而让更多市民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作者系魏都区司法局党组成员、社区矫正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