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张棣)“被执行人15日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转款手续已经办齐,本周你们就能收到执行款。”“感谢魏都区人民法院,让我们感受到了家的温暖,许昌是个好地方!”7月14日,赖某千里迢迢从广东来到魏都区人民法院,将一面写有“公正执行 快捷办案”的锦旗赠予执行干警崔建涛,感谢其设身处地为外地企业着想,公正高效执行,及时助企兑现胜诉权益。
赖某是广东某五金制品公司员工,也是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2021年11月、12月,许昌某房地产公司先后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张,汇票金额分别为 203014.06元、100万元,收款人均为杭州某装饰工程公司,承兑人为许昌某房地产公司。之后,杭州某装饰工程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给广东某建材销售公司,该公司又将汇票背书给广东某五金制品公司。汇票到期后,广东某五金制品公司提示付款却被拒付,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通过杭州某装饰工程公司,广东某五金制品公司联系上许昌某房地产公司。经协商,双方通过线上操作结清上述汇票,实际上却由许昌某房地产公司分两期线下支付。然而,许昌某房地产公司在支付701507.03元后,剩余部分迟迟未付。
今年1月,广东某五金制品公司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许昌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01507.03元及逾期利息。今年2月,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今年5月,因许昌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广东某五金制品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崔建涛向被执行人许昌某房地产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该公司依然未履行判决义务。随后,崔建涛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其他特定用途资金监管账户内存款,并协助申请人申请足额划扣该账户金额。因该案标的过大,被冻结账户为监管账户,该法院研究后决定,如被执行人15日内不提出执行异议再进行支付。15日后,被执行人未提出执行异议,该法院依法及时将划扣的存款向申请人发放。
“一面面锦旗,承载着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肯定,饱含着群众对法院、对法官的信任与期待。今后,我们将始终牢记司法为民宗旨,深入践行‘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延伸司法服务,扎实推进改革创新,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许昌高质量建设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该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