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胡宽阳 李玖丽)曾因聚众斗殴获刑罚,矫正期内竟不知悔改,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昨日,记者从襄城县人民检察院获悉,在该检察院的监督下,社区矫正人员库某被撤销缓刑,并被依法收监。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责,主要针对社区矫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开展监督,对发现的社区矫正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和二次犯罪。
前不久,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在社区矫正日常监督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库某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线索,遂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库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社区矫正期间,他理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可是,却不思悔改,最终被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和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为由,合并处以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检察干警认为,库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悔罪改造态度不端正,其违法行为性质与其犯罪行为关联性很强,应属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据此,襄城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襄城县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襄城县司法局依法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出对库某撤销缓刑的建议。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库某缓刑,决定将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