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平安许昌

“好意同乘”出事故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宋帆 张培雯)生活中,“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在上下班途中捎上顺路的同事,出门带上临时打不到车的邻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责任该如何界定?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担责?魏都区便发生了一起这样类似的案件,此案历经一审、二审,于近日宣判。

汪某今年29岁,家住建安区。2022年4月21日凌晨,汪某驾驶轿车偶遇初中同学李某,得知李某要前往市区,遂提出可以专门将李某送往该处,李某没有拒绝。车辆行至市区许都路与百花路交叉口时,因汪某驾驶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坐于后排的李某多处受伤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理,累计花费6.8万余元,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李某认为汪某应承担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汪某却不认同。今年1月,李某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

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驾驶人汪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认定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27万余元。本案中,驾驶人汪某无偿让李某搭乘车辆,属于“好意同乘”。 该法院酌情减轻汪某20%赔偿责任,判决汪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19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汪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胡伟霞(魏都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所谓“好意同乘”,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和非法律约束性,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判决支持好意同乘行为,减轻好意搭载他人的司机责任,符合民法典设立好意同乘规则的初衷和目的,有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在此,也提醒驾车人和乘车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严守交通规则,避免好意变成坏事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