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平安许昌

流浪狗伤人 爱心投喂者能否免责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崔佳)大街上、小区里,常有流浪狗、流浪猫到处流窜。出于爱心,不少人会对它们长期、定点投喂。那么,当流浪动物伤了人,投喂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流浪狗伤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岳老太现年77岁,家住襄城县县城。2022年5月24日,岳老太晚饭过后在路边散步,路过李某家附近时被一只未栓绳的小狗冲撞受惊摔倒,造成左股骨颈骨折。在医院,岳老太住了20天,医药费花了将近2万元,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岳老太住院当日,李某为岳老太垫付医疗费3000元,之后再无赔偿。在多次协商未果后,今年3月,岳老太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

“本案中,撞到老太太的狗系流浪狗,一直在李某家附近活动,李某及其家人长期喂养此狗。李某及其家人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其成为该流浪狗的事实管理人,但其却未将流浪狗约束控制或送到其他公益机构,而是任其而为,未加以有效约束,最终导致岳老太被该流浪狗撞倒受伤。”此案承办法官张玉硕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岳老太、李某均提起上诉。岳老太上诉称,事发前,自己还可以饭后散步走路,如今却卧病在床,导致精神压力极大,一审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明显过低。李某上诉称,自己并非动物饲养人,对岳老太摔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二审过程中,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岳老太、李某最终达成和解,李某一次性支付岳老太各项费用共计8万元,岳老太收到款项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李某主张任何权利。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看到流浪动物无食果腹,伸出援助之手值得肯定与赞赏,但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让流浪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从而增大特定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危险性。为防止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将其送往专门收容机构,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收养。”张玉硕提醒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