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平安许昌

一时冲动酿苦果 动手打人使不得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宋二歌 王丽婷)“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将吸取教训,好好做人……”近日,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史某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接过不起诉决定书的史某百感交集,对检察官一再表示感谢。

史某家住魏都区,今年21岁。7月2日凌晨,史某和朋友在夜市摊喝完酒后回家。走到魏都区许禹路付夏齐路口附近时,两人停下来在路边抽烟聊天儿,偶遇杨某等人。史某认为杨某骑电动车路过其旁边用车灯照其眼睛,与杨某发生口角,后殴打杨某面部,致杨某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前棘骨折。经鉴定,杨某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史某向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等13.4万元。

10月25日,公安机关以史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接到此案后,检察官第一时间讯问了史某。

“我不该一时冲动动手打人,现在非常后悔……”见到检察官,史某不停地忏悔,希望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并写下悔过书,承诺今后做一个守法青年,绝不会再有伤害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随后,检察官又询问了被害人杨某及其父亲。杨某父亲表示已经获得赔偿,愿意原谅史某,希望司法机关对史某从轻处罚。

考虑到史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及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既要有精度,又要有温度。对于那些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仅可以让其感受到司法的温情与善意,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检察院副检察长魏立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