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群(?—237年),字长文,颍川郡许昌县(今河南许昌东)人。三国时期著名政治家、曹魏重臣,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和曹魏律法《魏律》的主要创始人。
建安十八年(213年),魏国建立后,陈群又迁为御史中丞。其时曹操正商议该否复使肉刑,于是下令说:“怎样才有达于古今而通于变理的君子,可以助我决议此事呢?”
陈群说:“臣下的父亲认为汉朝废除肉刑而增加鞭打、杖击,本意是出于仁恻之心,想减轻对犯人刑罚,但没有想到死去的人却越来越多。正所谓名义上减轻而实际上加重了。因为名义上减轻了刑罚,老百姓容易忽略而犯罪,这样实质上却加重了刑罚,老百姓也更容易受到伤害……按照汉朝法律,对于罪大恶极的犯人应当斩首,这是不能顾及所谓仁义的。但是对于其他刚够死刑、可杀可不杀的犯人,就可以施以肉刑。这样,所受之刑与所犯之罪就可以相抵了。如今以鞭打、杖击处死的刑法代替肉刑,实在是只重视人的肢体而轻视人的性命啊!”钟繇亦对陈群所议表示同意,而其他人则多以为未可复肉刑。
曹操对钟、陈二人的看法深表赞同,但是因为当时战事连绵,又顾及众人的议论,故暂且将此事搁置一旁。
(晨小)
